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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

更新时间:2013-11-01 15:21: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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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

更多知识点请查看:2014年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汇总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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