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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电气工程师供配电:火灾危险环境的设计要求

更新时间:2015-01-23 09:55: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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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规定:

  (1)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①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②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

  (2)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②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③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1)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

  (4)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5)在易沉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的露天环境,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时应采用密闭型的。

  3.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

  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压为1~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2)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3)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4.(强制性条文)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

  (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4)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5)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6)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②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

  ③在火灾危险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罩时,应采用IP2X结构;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④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防雪措施。

  (7)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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