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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考试《政策法规》常规考点第一章解析

更新时间:2019-06-12 10:42: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1收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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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规定获得导游证,才是迈入导游人员大门的第一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要拥有导游证。那么导游证考试《政策法规》有哪些常规考点?下面环球网校导游证频道就为大家总结出“导游证考试《政策法规》常规考点第一章”,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备考,顺利取得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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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考试《政策法规》易考重点:第一章

1.旅游法: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3.旅游法的渊源:

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

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关系责任:

是指认为人对其实施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有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点

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7.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1) 实现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 目的与效果不同。补偿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

(3)成立基础不同。补偿与制裁的成立虽然都是以客观行为为条件, 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而制裁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点:

(1)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内容具有综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发挥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确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充分考虑到了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9.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②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它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10.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是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性规定或违约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是由于违反年行政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表现为财产责任或人身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的财产、某种资格或人身自由的惩罚。

(3)刑事责任是由于违反刑法规定,有犯罪行为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重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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