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筑师|166家企业不合格,或将撤销资质!资质核查到底查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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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要求166家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在整改完成前,市住建局将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地迁出西安的申请。
此外,通知中还指出,将继续分批次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建造师”人数是否达标,历来是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虽然如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二级已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要求,但有些地区可能会按最低等级(即:三级)标准核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文件原文:
关于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后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加强对企业资质核准后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自5月起,检查人员分批次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对被检查企业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了核查。经对第一批企业进行核查,其中有166家企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处理情况
现依法责令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详见附件)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进行整改,并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在整改完成前,市住建局将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地迁出西安的申请。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应于10月9前向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处)上报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发送整改情况到邮箱xianzhujianjuspc@163.com)。对在规定整改时间内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将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加强对责令整改企业在整改完成前不能承揽新的工程的核查。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继续分批次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由市住建局核准(含新办、增项、变更等)的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西安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企业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核查。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
电话:86785164 86785165
附件: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第一批)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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