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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今日起,招标投/工地安全/施工图审/监理改革等新规开始施行

更新时间:2020-12-22 14:54: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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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招标投 工地安全 施工图审 监理改革等新规开始施行,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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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办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负责:

成都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今日起,还有这些新规正式施行:

【一】8月1日起,凡使用起重机械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建厅!

7月2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一、一般以上事故必须上报。

自8月1日后,凡我省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并入省安管系统,8月1日启用。

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三、8月1日前在原系统登记的设备,过渡期前要在新系统关联。

1、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2、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要在过渡期结束前进入省安管系统将设备信息关联到设备所在项目部,否则无法完成拆卸告知。

3、2019年12月以后新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不能与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省安管系统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可正常对接。

四、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

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

【二】图审改革!8月1日起,实行三方自审承诺制!

7月6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关于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印发。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符合下表中的项目,其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的,可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不再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范围。

//hqkc.hqwx.com/uploadfile/2020/1214/20201214045703143.png

2、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勘察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自审。

3、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

4、施工单位按照上传至“图审系统”的勘察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设计变更文件,均应上传至“图审系统”。

5、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勘察成果和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每年抽查(检查)项目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检查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对建设、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扣分。

【三】8月1日起开展监理改革试点!采用监理+BIM模式、动态记录工地现场!

7月3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工程监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自2020年8月1日执行,试行期一年。

适用范围

1、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每家监理企业可选取1-2个项目申请试点。

2、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给予信用加分,在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推荐。

推行合同履约全过程动态监管

1、建立“市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将施工现场“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以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内容。

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对及时、准确录入“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市通报表扬,纳入信用评价,给予信用加分。

推动监理模式信息化智慧化

1、建立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云服务平台,监理企业在取样见证、旁站、巡视、验收等环节采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像资料。

2、监理企业要采用监理+信息化管理模式,探索基于BIM技术的智慧监理手段,有效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

3、对以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现场动态记录,形成视频资料及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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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发〔2020〕258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报告办理职责分工

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十二条规定,书面报告办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负责。

(一)成都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书面报告内容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包括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有)、图纸资料(如有)及其澄清或修改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如有);

(四)资格审查报告,包括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记录(如有);

(五)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组建记录;

(六)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

(七)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未按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

(八)异议、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九)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资料:重新招标的依据及理由等;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材料。

三、书面报告办理形式

书面报告全面实现网上办理,招标人在系统中查询办理结果,打印办理结果文书。

四、书面报告办理流程

(一)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登陆成都建信网(http://www.cdcin.com)→网上办事→工程项目报建,在建设工程中标备案管理系统中,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职责分工,向相应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办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最后1日为节假日时顺延至工作日),登陆成都建信网(http://www.cdcin.com)→网上办公→造价站业务应用平台,在建设工程中标备案管理系统中,对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并区分情形作出处理。

1. 书面报告内容完备,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见附件1)。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问题告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提交的要求:

(1)不属于本部门监督职责范围的,告知应向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2)书面报告内容不完备的,告知招标人补正相应材料后重新提交。

(3)因投诉处理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告知招标人待投诉处理完毕,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

(4)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见附件3),招标人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属于项目审批部门职责的,移交项目审批部门处理并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移交处理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处理结果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

五、切实履行职责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书面报告办理中,发现招标人存在不良行为的,报送相关职能职责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按照不良行为相应条款进行扣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

2.《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问题告知书》(参考格式)

3.《招标监督意见书》(参考格式)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移交处理告知书》(参考格式)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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