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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讲义(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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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2002/3/1号执行,1992年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500万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指导价的可上下浮动20%。

  基本收费包含的内容是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试车和验收。

  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费等应另行收费。

  总体设计费的费率为基本收费的5%

  主体协调费的费率为 5%

  施工固预算 10%

  竣工图 8%

  设计单位应免费提供初设10份、施工图8份。

  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34号文: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性,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

  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依据

  第二条:设计项目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文本中列出了三条:

  1.1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

  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

  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设计人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其他条款中,特意指出设计人不得制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应在合同中明确。

  九、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i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恬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极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更多详细信息>>   建筑师考试频道     建筑师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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