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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讲义(十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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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3.1.3 6层及6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4 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3.1.5 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

  3.1.7走道最小净宽:

  (1)走道长度小于等于40m时,单面布房1.30m,双面布房1.40m;

  (2)走道长度大于40m时,单面布房1.50m,双面布房1.80m。

  3.1.8 采光标准(按窗地比计):

  (1)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不应小于1:6;

  (2)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不应小于1:5。

  3.1.9 隔声,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

  (1)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

  (2)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

  3.1.11 办公室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3,2.3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

  3.2.4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3.3.2 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3.5 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3.4.4 地下汽车库应设排气通风装置。并应设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的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在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3.4.5 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停车库,净高不得低于2m,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5。

  3。4.6 6层及6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办公建筑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2.1.3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2.1.4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 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3.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4层及4层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 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或等于300;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 设系统空调的商店,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女顾客1。35 m2计。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

  3.2.3 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为2.20m;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m时,为2.2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m、另一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00m;

  c.每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70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时,为4.00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l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

  (4)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20%。

  3,2,4 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单面开窗 2/1,3.20m

  前面敞开2.5/1,3.20m

  前后开窗 4/1,3.50m

  (2)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5/1,3.50m。

  (3)系统通风空调时: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3m。

  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3.2,6 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 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

  3.2.7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m2 计)。

  3.2.8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a.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1.6m(小车选购1.8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2.2m(小车选购2.4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时,为2.8m(小车选购3.O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a,通道长度小于15m时,为2.4m(小车选购3.O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时,为3.O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m;

  (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3.2.11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1)主要通道4.0m(仅一侧有店铺时3.Om),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仅一侧有店铺时1/15),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2)次要通道3.0m(仅一侧有店铺时2.Om);

  (3)内部作业通道1.8m。

  3.2.12 大中型商店的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计,并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 顾客卫生间设计规定:

  (1)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m长;

  (2)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一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人口应加遮挡屏。

  3.3.3 食品商店仓储部分,根据不同保存条件的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3.5库房的最小净高:

  (1)设有货架的库房 2.1m

  (2)设有夹层的库房 4.6m

  (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 3m

  3,4.2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3,4.3 商店内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0.6m小便槽;

  (2)女厕所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盥洗室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4)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o.1m2计。

  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

  开。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4.1.6 大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

  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

  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

  防火构造;

  {3)封闭中庭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4,1.7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

  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4.1.8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

  有水幕。

  4.2.2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

  4.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4.2.4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5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

  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面积的50%。

  4.2.5 商店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

  第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换算系数为o,6

  八、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1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 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1.2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1)餐馆餐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三级1,0m2/座;

  (2)饮食店饮食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

  (3)食堂餐厅:一级1.0m2/座;二级0.85m2/座。

  3.1.3 100座以上的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餐馆宜为1:1,食堂宜为1:1。

  3.1.4 位于3层及3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4层及4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3.1.6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绳、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3.2.1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最小净高:

  (1)小餐厅、小饮食厅1.6m;设空调者2.4m;

  (2)大餐厅和大饮食厅3.0m;

  (3)异型顶棚的大餐厅和大饮食厅最低处2.4m。

  3.2.5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 男女分设。

  (2)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及食堂餐厅内应设洗 手池和洗碗池。

  (3)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人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4)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3.3.1 厨房备餐间的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以及食具洗涤消毒间均应单独设置。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傲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人口处应设有带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3.3.4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3.3.7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2)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3.3.11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3.4.7 辅助部分的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2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人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3,1.3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3.1.4 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 2―3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3.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刚l

  3.I.11 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m,病房2.8m。

  3.1.13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 做成圆角。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3.1.14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厕所应设前室,井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窗和散热片应有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 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房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通道;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中,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的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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