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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建筑高度

更新时间:2014-03-31 15:38: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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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二级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考点:建筑高度,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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