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摘要】本文为西藏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方便各位考生能及时了解行业信息。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持有住建部及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脚手架专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换证原则
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简单换证”原则办理,即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证,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
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并对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换证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三、换证程序及换证材料
(一)由住建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申请换证的企业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经我厅同意后办理报部手续。
换证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资质申请受理信息表采集表》各一份(换证的企业通过住建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旧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二份;
3、由我厅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2016年6月20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二)由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在自治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注册在各地市工商部门的企业,向各地市提出换证申请,由各地市汇总后统一报我厅。我厅不受理分散换证申请。
换证材料:
1. 换证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换证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4、由各地(市)统一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由我厅依法予以销毁。
2016年6月25日起,我厅及各地(市)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在换证前,到区建筑业协会开通“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124.31.218.33/XZPSJGWEB)企业通道,领取身份锁,填报企业和人员信息。对于申请信息与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厅一律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签字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可进入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论坛,与更多考友交流学习。
编辑推荐:
【摘要】本文为西藏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方便各位考生能及时了解行业信息。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
(三)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四)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提出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六)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七)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在复查合格或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后,提出换证申请。
(八)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九)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适时对我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咨询电话:0891-6819039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0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可进入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论坛,与更多考友交流学习。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临电新规出台:从业二级建造师/考生要了解这些2024-10-28
- 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生必读: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2024-10-28
-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2024-10-23
- 陕西:开展二级建造师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2024-10-11
- 宁夏要求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加强证书管理2024-10-10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解锁的公告2024-10-09
- 二建行业动态:新疆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投诉举报电话2024-10-09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得浙江省及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可上海青浦区注册2024-10-08
- 北京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其中包括二级建造师技术人员2024-10-08
- 北京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禁二级建造师“挂证”!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