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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变化预测-代理制度(二)

更新时间:2017-08-13 09:11: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8收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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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对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我们教材中代理制度的影响远不止上次小编为大家提炼的:万能答案之连带责任不再适用。今天小编

  【摘要】对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我们教材中代理制度的影响远不止上次小编为大家提炼的:万能答案之“连带责任”不再适用。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对代理制度的第二个影响:“沉默视为拒绝”,立法不再冲突。

  在我们的教材中,分别有两章涉及: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沉默的推定,但是教材前后规定不一致,并且此两处规定均属考试常考点,给广大考生在学习中带来疑惑,《民法总则》对法条的修改,解决了这个问题。

  在我们教材第一章第三节代理制度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作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也就是“沉默视为同意”。此条规定源自《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教材第四章效力待定合同中,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沉默视为拒绝”。此规定源自《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显然,教材第一章和第四章对于“被代理人的沉默”规定是冲突的。根源在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条删除了无权代理时代理人沉默视为同意的条款。改变了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意思认定的规则。

  此后对于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沉默便有了统一的规定:被代理人沉默视为拒绝。此规定不仅使立法统一,并且方便了我们在学习中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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