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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物权制度

更新时间:2017-09-18 08:3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6收藏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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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物权制度。二级建造师考试大家备考也有一段时间了,环球小编近日整理了些资料帮助大家备考。下面一起来学习吧。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制度

  1.3.7物权制度(1050P21)★★

  1.3.7.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种类

客体

特点

主要代表权利

所有权

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

(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

动产、不动产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动产、不动产、权利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注意:以上物权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因此,一物之上可能有多种不相互冲突的物权属性

  1.3.7.2抵押权(1051P21)

  1、抵押权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流通)。

  2、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抵押权=抵押合同+登记),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单位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人)。

  3、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债务人可以将现有、将有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打包抵押,届抵押权行使时确定具体抵押财产(也称浮动抵押)。

  抵押权行使的时间: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约定情形出现、严重威胁债权的其他情况。

  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在先关系效力优先。

  5、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变更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抵押财产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财产范围内免责,另有约定除外(体现主债务人的责任优先的公平原则和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有多个抵押权人的,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数额或者顺序,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6、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未能履行所担保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条件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折价、变卖(没有拍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先押地,后盖楼,一起卖,分别算)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7、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如在6○1中,折价金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

  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

  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1.3.7.3质权(1052 P22)

  1、质权概念: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了解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的含义。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自交付(有凭证能交付的交付,如:提单、汇票等)或者登记(无凭证或者不能交付的,如: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时设立。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可以放弃质权。若放弃的质权是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责;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2不得擅自转质,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若是○1○2情况外的质物毁损,就不要赔偿)

  3、出质人的权利

  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1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2造成损害,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3.7.4留置权(1053 P23)

  1、留置的概念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应依据同一合同关系,企业间除外),并有权折变拍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留置别人的财产)、留置人(财产被留置)、留置物(留  置财产)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先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或质权

  3、留置权的实现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应给予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鲜活宜腐物除外。折变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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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题】

  (二级10-05)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时设立。

  A.合同签订 B.备案 C.交付 D.登记

  (二级10-08)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是( )。

  A.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B.土地所有权 C.生产原材料 D.荒地承包经营权

  (二级09-04)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B.即使抵押物财产出租早于抵押,该租赁关系也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物

  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D.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1.3.7.5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055P25)★★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

地表、地上、地下;后权不得损害前权

设立方式

划拨

针对政府公务、军事、公益、基建等用地:不交钱,无期限,要严格限制 ;期限:无限制

出让

针对经营性用地:交出让金,有期限,多个有意者,应当招标、拍卖公开竞价

期限:居住70年,商(商业)旅(旅游)乐(娱乐)40年,其它5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地上物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楼随地

 

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即可流转;注意:要依法、不得超期、楼地一体处分

3

获得补偿:使用权期内被征用、收回的,地上建筑要补偿、出让金要相应退还

4

期满续期:仅对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其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

义务

1

履约:招拍挂拿地后要签约,应当书面(土地出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2

支付出让金:不交钱的构成违约,收地+赔偿

3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改的话需要经批准的

4

登记:设立、变更、注销都要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09-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二级2010-05-D

  二级2010-08-B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情况,参见《宪法》第十条

  二级2009-04-B

  二级2009-64-BC

  1.3.7.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4P24)★★★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主义

  我国是登记主义:即自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国有自然资源、法律另外规定(见3)除外。不动产物权=合同生效+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没影响。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房产商一房两卖两个合同都有效,过户

  登记给谁,谁获得房屋产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物权法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失效条件:债权消失(如:不买了)

  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能登记不登记)。

  2、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例外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运输工具)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

  这些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非常脆弱。

  例1:张三买走了李四的一只羊,约定第二天交付购羊款200元,当晚张三将羊以150

  元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携款潜逃。张三卖羊时,羊的所有权为谁所有?李四是否

  有权向王五返还该羊?李四的权利应向谁主张?

  结论:没收到钱的情况下,让对方取走货,货款两空的风险很大。

  例2:张三将汽车卖给李四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汽车物权已经因交付而归属李

  四了),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开该车,并趁机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车管所资料上的车主还是张三)。此时李四不能向王五主张对该车的动产所有权(即: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王五一定要是善意的,即不知情的。

  3、物权变动的特殊变动规定

  ○1因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或受遗赠发生时物权变动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或消灭物权(不需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10-74)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A.交通运输工程 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 E.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级09-05)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一级09-44)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

  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7。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级2010-74-BE

  二级2009-05-C

  一级2009-44-B,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例,两个合同都有效,合同形成债权;谁办理了登记,房子物权归谁。

  1.3.7.7物权的保护(1056P26)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保护形式:1申请确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修理、重做、更换或恢

  复原状、5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法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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