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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徐州二建准考证打印及考点安排特别提醒

更新时间:2021-05-21 14:26:12 来源:徐州人事考试网 浏览137收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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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徐州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及考试考点安排的相关通知,环球网校小编根据官方通知给大家做出了具体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2021江苏徐州二建准考证打印及考点安排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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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徐州二建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按照要求操作。

二、特别提醒:

1、考试作弊行为已入刑,请应考人员参考前务必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切实做到诚信参考、依法参考。

2、考生应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苏康码”,配合测量体温。笔试前14天内来自或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城市中的非中高风险区域的考生,需主动报告并出示有效的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报告。考试全程须佩戴口罩。"苏康码"为非绿色或体温异常者,按有关规定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执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场规则是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遵守的考试纪律和行为规范。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考场秩序。

二、应试人员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或社保卡)进入考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由派出所出具的含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并加盖公章的《临时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使用。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无身份证以及持不在有效期内身份证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对号入座,将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桌面前方靠近过道一侧。

三、应试人员在开始考试铃声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时间开始5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原则上封闭2个小时,对于少数考试时间过长,确需调整的,按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的考务文件执行。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按照考试具体要求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和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当统一放在考场内指定的物品放置处,考试期间禁止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入座。

五、应试人员开始答题前,应当检查试卷、答题卡(纸)印刷是否清晰、页码是否连续等,确认无误后在试卷、答题卡(纸)规定的区域准确填写(涂)所在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码、试卷和科目代码等。应试人员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区域做任何标识。

六、应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2B铅笔(只限填涂答题卡)和黑色墨水笔答题,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填涂要准确无误,禁止使用涂改带(液)。未用规定的纸和笔作答、未按照要求填写(涂)试卷代码、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未在规定区域作答(填涂)的,答案无效。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出现试卷分发错误、页面序号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纸)折皱、污损等情形的,可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应试人员答题时应当保持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禁止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应试人员应当尊重并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

九、应试人员出现特殊情况、考试期间需短暂离开考场的,应当经监考人员允许并由考试工作人员陪同往返。除考点主考、监考及巡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纸)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纸)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违反考场规则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准考证打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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