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数字及时间考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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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数字及时间考点(三)
72小时/3日
(1)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6)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5日
(1) 施工许可证申领: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招标文件。
(2)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即从发售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要大于5日,这个截止日不要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混淆)
(5) 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7) 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9)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10)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1)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12)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7日
(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2) 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 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5) 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注: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日
(1) 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目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2) 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4) 投诉时间:除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外,其他过程中的异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6) 上诉期间: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9) 民事诉讼的执行(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1) 行政许可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目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14日
(1)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4)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日
(1) 施工许可证的批准: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变为7日)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目起15(变为7日)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 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1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1)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2)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3)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5) 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注:上报主体--建设单位;上报资料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6)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7)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8)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9)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2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2)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23)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24)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6) 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7)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目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0日/工作日
(1)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 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4)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7)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8日/工作日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核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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