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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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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六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8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根据2006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经研究确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00分
45分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20分
57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房屋建筑
均为120分
72分
公  路
72分
水利水电
72分
电  力
72分
矿  山
72分
冶  炼
72分
石油化工
72分
市政公用
72分
机电安装
72分
装饰装修
72分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7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2007年1月底前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7年4月12日―1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请于2007年4月19日―22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
3、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又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考试并合格人员,办理合格证明的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4、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单科累计合格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还需出示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5、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6、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单科累计合格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还需携带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7、领取证书后,准考证和领取全科合格证书人员的单科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8、证书费:每证7元。
9、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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