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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讲义精选之计量器具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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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198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立法的宗旨是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1987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M321021计量器具使用的规定
1、使用计量器具的必备条件
《计量法》第八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器具的管理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
(1) 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就进入依法使用的阶段。为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按《计量法》规定,要对其实施周期检定。
①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及安全防护等4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4) 安装单位应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制
② 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③ 使用者每次使用计量检测设备前,应检查计量检测设备是否完好,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
⑤ 计量检测设备应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当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时,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⑦    封存的计量检测设备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M321022计量检定的要求
《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计量检定的分类
(3)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2、强制检定
3、非强制检定
(3)非强制检定可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周期在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1)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就地就近检定
《计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施工企业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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