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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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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一)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具体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权利与义务 理解

  (一)权利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义务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关于执业规模标准的规定

  按照建设部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

  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了: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十四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二、不同专业工程规模标准的划分

?2008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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