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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10)

更新时间:2010-02-02 15:39: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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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正在施工井里受伤,1年零5个月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对此案法院应当受理吗?答案是应当,但我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一年,法院应当在甲提供的一些合理资料后再受理。

  诉讼时效的确是过了,但诉讼时效过了丧失的是胜诉权,起诉权还是有的,而且还需要法院判定诉讼时效。

  1.质权、留置权 怎么区分辨别。概念上我看不出来什么不同,实在不好理解。请解答。

  2.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最长耽误9个月开工,正确吗? 课本的那6个月怎么理解。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环球网 校edu24ol.com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课本6个月是指在正常范围之外的6个月,正常范围内开工报告批准时间后还有3个月的允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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