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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0)

更新时间:2010-05-11 17:06: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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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Z201052 掌握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债务人。

  1、留置财产

  2、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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