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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复习资料(3)

更新时间:2010-05-14 16:14: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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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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