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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复习资料(29)

更新时间:2010-05-14 17:03: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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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3030民事诉讼法

  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生合同纠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三)移送和指定管辖

  二、回避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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