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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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管[2007]14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时间要求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如逾期未报则该专业禁止执业。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另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4月的二级建造师(具体名单登陆www.hnccp.net查询)应在5月15日前申报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本次延续注册填写《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至我中心,暂不通过注册系统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3194170@qq.com);
(二)注册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执业印章;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四、其他事项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兰莹
联系电话:66217166。
本通知及相关事项,可在“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www.hnccp.net)上查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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