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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3-01 17:07: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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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建发[2011]217号$lesson$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二级建造师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现决定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并经继续教育合格的二级建造师。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厅申报。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陕西省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shaanxijzs.com/web/main/index.aspx)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审核网上数据后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当地二级建造师进行排查,指导企业对2010年以前发证人员先行组织申报,其他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45日前报送材料。

  (二)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三)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申报延续注册人员申请材料(一份)和汇总表(一份)上报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经审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按照批次在陕西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发证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须在2012年12月底前申请延续注册,过期未办理延续注册的视为证书过期。发证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45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附件1: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doc

  附件2: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市级管理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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