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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代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2-04-27 09:36: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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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3.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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