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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备考加油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3-12-24 14:18: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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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工程监理单位在1)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同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可以与建设单位是隶属关系)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

  3、违反公正监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4、违反独立监理(有隶属关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以注册,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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