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18
2013年二建考试成绩查询|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
知识点一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材料检验的义务;(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质量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知识点二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证和单证;(3)对表的物的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2、试用买卖;3、招标投标买卖;4、拍卖;5、易货买卖。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知识点三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义务:(1)提供借款的义务;(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2、借款人的义务:(1)提供担保的义务;(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线确定;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包含利率本数)。
知识点四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执法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类型包括:1、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2、不定期租赁: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6)赔偿损失的义务。
(四)对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利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是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知识点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2、出卖****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3)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2、出卖人的义务:(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知识点六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1)求偿权;(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3)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1)运送货物的义务;(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4)货物毁损灭失的义务;(5)因不可抗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3、托运人的权利:(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全;(2)任意变更解除权。
4、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2)妥善包装的义务;(3)告知的义务。
5、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为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费用。
6、收货人的义务:(1)提货验收的义务;(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知识点七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1、仓库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2、仓库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仓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1)验收的义务;(2)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4)通知的义务;(5)催告或者做必要处置的义务;(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2)说明的义务;(3)按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知识点八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子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
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请登录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二建QQ群欢迎你的加入:374585758
最新资讯
- 二级建造师2025年如果5月考试,该如何备考2025-01-08
- 后悔来晚了!差点错过免费兑换2025年二级建造师课程的机会!2024-12-30
- 【福利来袭】环球网校2025年二建课程免费兑换!2024-12-27
- 2025年二级建造师备考资料汇总(各科大纲、教材变动、学习计划、考点记忆等)2024-12-26
- 2025年二级建造师科目详解及记忆口诀各科汇总(全部更新完毕)2024-12-26
- 环球网校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点速记手册各科汇总2024-12-11
- 环球网校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点速记手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2024-12-11
- 环球网校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点速记手册:《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2024-12-11
- 环球网校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点速记手册:《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2024-12-11
- 环球网校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点速记手册:《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