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延续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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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昌图县建委: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78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要求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
在辽宁省域内,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年龄在65周岁以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人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仍需在原聘用企业继续执业的,在满足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条件下,可向本市(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二、申报程序
满足申报范围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可通过全国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向本企业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聘用企业需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将申报数据上传至市级版,同时由申请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人员本人向本市(绥中县、昌图县)注册建造师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注册建造师管理部门需对本市(县)提交的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将符合延续注册申报范围的申报数据上报至省级,同时通过该系统打印本市(县)延续注册汇总表,加盖本市(县)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公章后,报送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对市(县)注册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及汇总表核查,对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公布。
三、申报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上报延续注册数据后,打印生成的表格,含二级临时建造师);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一份上报至本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并由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留存。对于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需向省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上报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本市(绥中县、昌图县)延续注册汇总表,同时形成书面上报函。
四、有关要求
1. 2014年10月13日起,我省将随时受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辽宁省内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有效期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需在期满前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2.自2015年1月1日后,辽宁省内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印章过期并未在原聘用企业延续的,省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将注销其注册状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不允许以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二级建造师(临时)的名义参与执业活动。其中二级建造师未延续注册人员待符合重新注册条件后,可随时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提交近三年内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二级建造师(临时)未延续注册人员将自动撤销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不予以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重新注册。
3.自2015年1月1日后,辽宁省内逾期三年未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在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逾期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对于已注册2个及以上专业的二级建造师,需根据本人执业印章有效期的提示,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审批合格后,发放的执业印章有效期为最近一个专业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如在原有效期内未提交延续注册的,按照上述第2条情况处理。
5. 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临时)延续注册需根据本人意愿,未经本人同意,原聘用企业不得擅自向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不接收企业上报材料。
6. 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需认真核查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临时)本人提交的延续注册申请,对存在虚假聘用合同或社保证明的,将不予受理审批,并随时可向省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7. 省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在收到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书面汇总表后视为省级受理,省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将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公示审批结果和印章领取通知。
8.已被批准的延续注册人员所在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向我中心申领相应数量的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空白防伪贴,通过本市二级建造师打印系统打印并发放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防伪贴,发放的同时需在注册证书延续页加盖本市(绥中县、昌图县)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延续注册审批专用公章。
9.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苏莹,联系电话:024-23975869、23974410(含传真)。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为“www.zczx.lnjst.gov.cn ”。
2014年 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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