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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2

更新时间:2015-09-09 16:38: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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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汇总

    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7类制定法形式: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

  2.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中的一种,机关法人包括行政法人、立法法人等

  事业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如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应总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子、母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五: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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