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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辅导:计价方式纠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5-09-17 14:56: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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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二级建造师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开考,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二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各科目的复习资料和考点,供各位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辅导:计价方式纠纷的处理,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及复习资料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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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价方式纠纷的处理

  (1)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提示:解除合同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

  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2)解除:(3)抵销:(4)提存:(5)免除;6)混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7)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1)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抵押不转移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

  (3)质押则由出质人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

  (4)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5)留置期不少于两个月。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一裁终局”)

  (2)仲裁和解:可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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