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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9-08-01 09:42: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64收藏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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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申报人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本文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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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社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那么,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申报人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一起来看——

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01申报、审核

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

02评议组或评审老师评议

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

03评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04评审结果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05评审结果确认、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申报人要注意这些事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如何保障申报人合法权益?

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是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有啥规定?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但是,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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