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起新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启用
针对目前部分省市出现的9月份发放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未按照3500元扣除的问题。天津市地税部门再次强调,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属于9月份收入,还是属于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各单位财会人员需在9月19日之前,将8月份工资个税申报完成。9月19日之后,可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个税申报。$lesson$
新系统4项升级
据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的相关功能是根据税法规定设计和编程的,所以税法修改后,代扣代缴单位个人软件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升级。这次个税软件升级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3%至45%;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式、企业年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进行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从7日调整为15日。网上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可从2011年9月19日起,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中的下载服务区,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v1.2.04”升级包进行升级。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除了上网下载升级以外,也可在9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后,携带U盘到地税大厅拷取升级文件。代扣代缴单位必须全部完成2011年9月份申报后才可进行升级,升级后将不能再进行9月份申报。
为使纳税人更好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市地税局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设置专栏,对相关政策规定和热点问题进行归纳,并刊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须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1.2.04升级说明”,代扣代缴单位据此操作即可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地税部门对于纳税较高、申报人数较多的重点企业,还要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岗位,做好对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辅导和软件升级的指导。单位和纳税人遇有问题要及时与主管地税局进行联系,12366纳税咨询服务电话全天候为纳税人服务,以保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际取得”时间执行新标准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9月1日起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时间来判断。“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此外,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限由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工薪阶层纳税人减少52%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至7月份,本市个人所得税完成83.1亿元,占全市税收的7.3%,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的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等,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确定的。国家将工薪所得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后,同时将个人所得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最低税率降为3%.本市工薪阶层个税纳税人减少52%,税纳税人由190万人减少到91万人,每月减税额3.9亿元,减税幅度超过30%.
个体工商户税负大幅减轻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公平税负,国家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此外,本市自今年7月1日起,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上调至5000元,这样本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将大幅减轻。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800元调整为1300元,涉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保持每人每月48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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