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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员工程实务合同的订立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6 09:56: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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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提醒:2015年造价员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根据学员对合同的订立难点的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加深大家对合同的订立相关知识点的了解,环球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造价员工程实务合同的订立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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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为前提,使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成为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受法律约束和请求法律保护的契约文书。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内容通常成为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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