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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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为做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省考办”),设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随工作变更而相应自然接替。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我省专业计价依据特点,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编写或确定《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考试辅导用书,负责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等工作,做好相关老师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起组织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阅卷评分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委托省注册中心承担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考务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相关费用,用于本考试的考务及命题等有关考试费用开支。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专业科目分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四个专业。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采用电子化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应试人员考前承诺制及考后现场资格核查制度。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条件,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如在考后资格核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现场资格核查,逾期未办理现场资格核查的人员,视为放弃当次合格人员资格,当次成绩不予采用,也不再滚动到下一次考试。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考办。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电子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在全省区域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并作为注册的依据。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自觉回避不得参与考试相关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参与考试相关工作的人员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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