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级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合同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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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1)要约
1)要约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当即时做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4.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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