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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考点: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二--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13 08:58: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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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帮助考生备考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整理了“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考点: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二--相关规定”,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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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二--相关规定

1.开工日期争议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合同约定与投标文件等不一致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已经达成结算协议请求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咨询意见的效力

5.鉴定意见的效力

【例题·单选】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 )为开工日期。

A.实际进场施工时间

B.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C.协商确定的时间

D.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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