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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二级造价师报考条件要求

更新时间:2023-08-14 09:34: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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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报名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2023年江苏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2023年江苏二级造价师报考条件要求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2.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3.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第(一)款报考条件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 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 具有工程造价、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有关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江苏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具体事项如下:

(一) 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30日

2.网上报名流程。请报考人员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江苏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180.101.234.40:8031/login/login)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进入报名平台后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并签署网上《报考承诺书》(附件2)后,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及系统提示,进行考区选择、专业信息填写及相关材料上传等操作。

3.告知承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请报考人员仔细对照考试报名条件进行报考,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考试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6)。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 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在居住地、工作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前比对

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并结合“学信网”等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抽查比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发布。

(三)网上缴费

网上报名结束后,请报考人员实时关注“服务平台”,可进入缴费环节的报考人员须于2023年9月3日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准考证打印

2023年9月18日~23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报考人员可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后审查

1.审查对象。按照成绩滚动管理办法,2023年度相应考试科目均合格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后资格审查环节。

2.审查时间。考试成绩发布后,审查部门(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公布审查时间安排、审查对象陈述申辩期限和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3.提交补充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查对象,资格审查部门(机构)应告知材料补充规定时限、补充材料内容及提交方式。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审查资格,即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考试合格成绩无效。

(六)结果公示

1.公示平台。“江苏建设人才”网站(http://jsjsrc.cn/swhyFront)--“执业考试”专栏对所有符合发证资格的应试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2.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资格审查部门(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各设区市考试主管部门受理陈述和申辩并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附件6)。

3.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点击查看>>2023年江苏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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