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复习指导-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及中外比较6
3、中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比较
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方式)既有联系,更有重大差别,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公共采购的制度(不仅包括政府采购,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其它公共采购),比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内容要广泛得多。
3?1 招标采购的主体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法律在确定招标主体的范围时不完全一致。具有全球指导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将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实体或企业列入招标采购主体范围内,并且,将这些实体或企业列入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是否向其提供大量资金;
(2)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管理或控制;
(3)政府是否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或准垄断权;
(4)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5)是否有国际协议或国家的其他国际义务适用于该实体从事的采购;
(6)是否经由特别立法而设立,以便促进法定的公共目的;通常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适用于该实体签订的采购合同。
欧盟的采购规则规定,凡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公营企业的采购活动都必须实行招标,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需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需求而建立,不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大部分资金由国家、地方机构或公法管理的其他团体提供;公营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具有经济和工业目的的企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在原来《政府采购协议》的基础上,首次将地方政府以及某些特定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与中央政府部门一起统一纳入招标采购的主体范围之内。
在我国,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出发,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为招标的主体,已被各种招标投标法规所确定。例如,《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都要进行招标投标。这就是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其控股的企业)在进行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时,都是招标的主体。
目前,在我国一些招标投标规定中,还将集体所有制单位列入招标主体的范围。例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除不宜招标的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3?2 招标投标的范围
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和条约、协议、决定等的规定来看,将招标采购标的分为货物(物资)、工程和服务,已成为一种通常做法。《政府采购协议》将招标的标的分为产品和服务,服务包括建筑工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分为货物和工程(包括其相关的服务),而将咨询服务排除在外,专门由《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老师指南》进行规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明确规定货物和工程标的的性质,该法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工程”是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对货物的解释则为,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关于服务,《示范法》只将其定义为“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只对“服务贸易”的几种形式作了界定,而没有对服务本身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对招标标的性质认识不统一,因此很难确定标的范围。
由于招标标的涉及的范围广,各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各有千秋,因而随着各国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被修正。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是,招标的标的范围逐渐扩大,招标标的从过去单一的实物形态项目转向全方位近况物形态和知识形态项目,新产品开发、改造、科研课题、勘察设计、科技咨询等知识形态的服务项目招标不断拓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货物方面,招标标的主要是机电设备和机械成套设备;在工程方面,招标投标的主要是建筑安装;在服务方面,招标投标的主要是科研课题、工程监理、代理招标、承包租赁等。对此,《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某些条件下建设项目及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和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
在国际范围的招标内,各国法律都对招标的范围特别是服务项目范围,根据其参加的条约、协议规定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本国投标人的利益。例如,欧盟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承诺适用于协议条款的服务范围是:银行和金融、保险、卫生服务、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运输、海洋运输、内陆水运、港口、机场、旅游、客货运输、宾馆和餐饮、维修、研究和开发、健康、住房等;美国也提出了大致对应的报价单。在此之外的服务,或者谈判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互不开放的服务,都不对外开放。我国在这方面尽管还未作出明确的例外或保留,但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采取国际招标的,“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从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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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招标投标的限额
从国外和国际组织的招标法律规定来看,其招标限额呈现以下特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相同,与工程项目的招标限额之比一般控制在1∶10左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要比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公共机构)的招标限额低,而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公共机构)又比其他采购行为控制得相对宽松一些。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个别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各国中央政府对工程方面的采购限额一般规定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而以色列则规定为850万特别提款权,日本则规定为450万特别提款权。这种差异是这些国家在参加《政府采购协议》前,与世贸组织谈判的结果。这些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目前,我国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基本没有法规规定,而对工程施工招标限额的规定则不尽一致。实际情况是:
(1)在工程招标限额方面,全国平均控制在建筑面积1000m2或投资额100万人民币以上;
(2)在货物方面,据统计,国内机电设备和成套机械设备的招标采购合同额大部分在50―100万元之间;
(3)至于服务,也基本上与货物适用一个限额标准。
因此,目前我国各地通告掌握的招标限额大致为:
(1)合同估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2)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招标限额是指单项合同的金额,而且不可能一成不变,应在一定时期内由政府作出适当调整。
3?4 招标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方式是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总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有关采购法律、规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三种招标投标方式。
3?4?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招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Tendering)
这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招标,国内外合格的投标商均可以投标。要求制作完整的英文标书,在国际上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例如,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货物及工程的采购规定了三个原则:
(1)必须注意节约奖金并提高效率,即经济有效;
(2)要为世界银行的全部成员国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不歧视投标人;
(3)有利于促进借款国本国的建筑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世界银行在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时都从这三个原则出发,其中国际竞争性招标是采用的最多、占采购金额最大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是高效、经济、公平,特别是采购合同金额较大,国外投标商感兴趣的货物工程要求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世界银行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规定了凡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对一般借款国来说,10―2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合同,大中型工程采购合同,都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我国的贷款项目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世界银行对中国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限额也放宽一些,工业项目采购凡在100万美元以上,均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进行。
实践证明,尽管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比较复杂,但确实有很多的优点。首先,由于投标竞争激烈,一般可以对买主有利的价格采购到需要的设备和工程。其次,可以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经验。第三,可以保证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有参加投标的机会。由于国际竞争性招标对货物、设备和工程的客观的衡量标准,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和承包商提高产品和工程建造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第四,保证采购工作根据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道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而客观地进行,因而减少在采购中作弊的可能。
当然,国际竞争性招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
(1)国际竞争性招标费时较多,有一套周密而比较复杂的程序,从招标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授予合同,一般都要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
(2)国际竞争性招标所需准备的文件较多。招标文件要明确规范各种技术规格、评标标准,以及买卖双方的义务等内容。招标文件中任何含糊不清或未予明确的都有可能导致招标合同意见不一致甚至造成争执。另外还要将大量文件译成国际通用文字,因而增加很大工作量。
(3)在中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中,发展中国家所占份额很少。在世界银行用于采购的贷款总金额中,国际竞争性招标约占60%,其中,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标额就占到80%左右。
国内竞争性招标(National Commetitive Tendering)
在国内进行招标,可用本国语言编写标书,只在国内的媒体上登出广告,公开出售标书,公开开标。通常用于合同金额较小(世界银行规定:一般50万美元以下)、采购品种比较分散、分批交货时间较长、劳动密集型、商品成本较低而运费较高、当地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等采购。此外,若从国内采购的货物或者工程建筑可以大大节省时间,而且这种便利将对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可仅在国内通过竞争性招标采购。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愿意参加,则应允许他们按照国内竞争性招标参加投标,不应人为设置障碍,防碍其公平参加竞争。国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与国际竞争性相同。由于国内竞争限制了竞争通常国外供应商不能得到有关投标的信息,这与招标的原则不符,所以有关国际组织对国内竞争性招标都加以限制。
3?4?2 邀请招标
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或选择性招标(Selective Tendering)或指名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一般都选择3―10个之间参加较为适宜,当然要视具体的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而定。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招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然而,由于邀请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一般都规定,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的特点是: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因为不用刊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投标有效期大大缩短,这对采购那些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减低投标风险和投标价格。如渔粉是采用国际有限招标的最典型的例子。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生产,如果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会导致开标后无人投标的结果,这样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确有发生。许多商品常常是采用国际招标后无人投标,才改为邀请招标,这样就会影响招标的效率。例如在欧盟的公共采购规划中,如果采购金额超过法定界限,必须使用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有权自由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而由于邀请招标有上述的优点,所以在欧盟的成员国家中,邀请招标被广泛使用。
3?4?3 议标
议标也称谈判(协商)招标(Negotiation Tendering)或限制性招标(Limited Tendering),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邀请议标方式
选择中标单位不是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而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企业进行单独协商,达成协议后签订采购合同。如果与一家协商不成,可以邀请另一家,直到协议达成为止。
(2)比价议标方式
“比价”是兼有邀请招标和协商特点的一种招标方式,一般使用于规模不大、内容简单的工程和货物采购。通常的作法是由招标人将采购的有关要求送交企业,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时间提出报价,招标单位经过分析比较,选择报价合理的企业,就工期、造价、质量、付款条件等细节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
(3)方案竞赛议标方式
它是选择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常用方式。通常组织公开竞赛,也可邀请经预先选择的规划设计机构参加竞赛。一般的作法是由招标人提出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投资控制数额,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场地平面图、有关场地条件和环境情况的说明,以及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基础资料,参加竞争的单位据此提出自己的规划或设计的初步方案,阐述方案的优点和长处,并提出该项规划或设计任务的主要人员配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进度安排,总投资估算和设计等,一并报送招标人。然后由招标人邀请有关老师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选出优胜单位,招标人与优胜者签订合同。对未中选的参赛单位给予一定补偿。
另外在科技招标中,通常使用公开招标,但不公开开标的议标。招标单位在接到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后,先就技术、设计、加工、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取得初步认可的基础上,选择一名最理想的预中标单位并与之商谈,对标书进行调整协商,如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可定为中标单位,若不行则再找第二家预中标单位。这样逐次协商,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这种议标方式使招标单位有更多的灵活性,可以选择到比较理想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由于议标的中标者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因此,我国机电设备招标规定中,禁止采用这种方式。即使允许采用议标方式,也大都对议标方式做了严格限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经颁布国批准,招标人在下述情况下可采用议标的方法进行采购:
(1)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为了使得议标尽可能地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还规定,在议标过程中,招标人应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举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如果是采用邀请报价,至少应有三家;招标人向某供应商和承包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务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基础上发送给正与该招标人举行谈判的所有其他商或承包商;招标人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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