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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造价员工程计价与法规复习资料18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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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1.1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留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1.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1.1.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①当事人违约。发、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②不可抗力。分自然事件(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社会事件

  (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引起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③合同缺陷。合同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

  ④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⑤工程师指令。如:加速施工、采取措施、更换材料

  ⑥其他第三方原因。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问题引发的

  (3)、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3.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索赔要求在合同中有文字依据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索赔要求在合同中无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根据某些条款的含义推断(按多数人的常规理解推断,而非少数人的个人、偏差理解)有索赔权

  3.2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一旦获得工期顺延,不仅可免除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得到奖励,增加经济收益。

  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补偿,

  3.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3.3.1工程延误索赔

  3.3.2工程变更索赔

  3.3.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3.3.4工程加速索赔(区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赶工

  计划和发包人指令承包人赶工,后者产生索赔)

  3.3.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3.3.6其他索赔。如:政策法令变化、物价、工资上涨等

  (4)工程索赔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索赔包括:

  4.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是指示公众遭遇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中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包括地质条件变化(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未探明的顽石)和工程中人为障碍(如图纸中未注明的地下电缆、管道、文物等)引起的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时,应重点掌握的原则时所发生的事件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这类索赔事件,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4.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

  出现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的原因通常包括:

  4.2.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相互矛盾;

  4.2.2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其要求的指令及图纸;

  4.2.3放线资料不准确;

  4.2.4不利的自然条件;

  4.2.5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4.2.6额外的样本或文物;

  4.2.7业主命令工程暂停;

  4.2.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条件;

  4.2.9业主的其他违约行为和承担的其他风险等。

  处理此类索赔问题时,应注意:

  属于非发包人本身的原因或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情况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补偿;

  如果是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即可得到工期补偿,也可得到费用补偿;

  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处理此类索赔,即便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果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4.3施工临时中断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理指令所造成的临时停工和施工中断,从而给承包人带来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4.4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索赔。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加速施工、缩短工期,承包人可提出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索赔。但必须与合同中有关工期奖罚条款一致,如果合同中已有工期奖罚条款,承包人就不能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4.5业主不正当的终止工程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的终止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时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遣返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合同价款-已结算工程款]/合同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赢利损失(未施工部分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利润)。

  4.6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在提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暂停施工或减缓进度,并有权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利息)。

  (5)、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5.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

  5.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

  5.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6)、索赔程序

  6.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28天内提出

  6.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6.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28天内给予答复

  6.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6.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

  6.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6.7承包人是否按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7)、索赔的依据

  7.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7.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需各方签署方可

  7.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7.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7.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索赔成立的条件: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工期延误;

  造成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行为责任、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递交了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

?2008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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