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京建执注(2009)7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凡验证合格者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延续使用3年。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现将我市2009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人员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今年应申请验证。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及要求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本人自取得证书三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 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三、验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附件一);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本人单位公章);
(四)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四、验证的组织工作
(一) 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 为确保造价员证书验证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注册中心在市内设立5个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站(见附件二)作为验证材料的初审单位,各工作站按照统一的要求协助注册中心做好验证材料的受理工作,完成初审和资料汇总工作,并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分期、分批报送至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
申请证书验证人员可选择任意一个验证工作站办理有关证书验证手续,提交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三)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负责对各验证工作站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凡复审合格人员在其证书上加盖“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合格专用章(2009)”,盖章后的证书统一发还到各工作站,并由各工作站将证书发给申请人。
五、有关继续教育工作
(一)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由注册中心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见附件三),按照中价协的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0学时。
(二)凡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具有办学资格的企业、学协会、培训机构)应统一填写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在培训前将登记表报给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证书管理室将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培训收费应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防止出现借机乱培训、乱收费或只盖章不培训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在注册中心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录可从北京建设网考试注册指南栏目中查询)
(三)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严格组织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为提高工作效率,应统一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负责将合格人员的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五)一并报给验证工作站。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
1、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了国家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学时符合规定的;
2、近3年来在省、部级期刊杂志上发表了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学术论文的;
3、近3年来,编写并经出版社出版了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著作的;
4、取得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参加了本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应提交中价协或北京造价协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2009年验证工作办理日期:200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
七、受理造价员验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2007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纳入注册中心常规管理,原则上按照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组织进行,不再另行通知。
九、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注册大厅东07室。
联系电话:85989785
举报投诉电话:85980751、85965775
附件二:2009年北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站名录.doc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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