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2批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第2批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605号)
粤建市函〔2010〕60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我厅《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10〕444号),定于2010年第四季度开展对全省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后第二批动态核查,本次核查主要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五)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六)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核查范围
全省已取得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粤的分支机构。
三、核查时间
2010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情况: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技术负责人等是否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工程造价文件档案管理、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四)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等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企业业务经营情况:是否采用不当手段承接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六)企业专业人员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其他专业人员的从业、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核查安排
本次核查由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会同厅执法监察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共同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安排。核查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核查
11月22日至12月10日各市全面核查阶段。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阶段:省核查组赴各市重点核查
12月13日至12月31日省核查组重点核查阶段。各核查组赴受检市,每个市检查时间2天,按照通知要求抽取不少于5家企业重点核查。
六、结果处理
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结合两个阶段的核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限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撤回资质。
七、核查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核查工作,按时完成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工作,形成书面核查材料和台帐,并将核查工作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汇总。
(二)各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熟悉造价管理人员配合省核查组工作,指定一名核查工作联系人,并于11月22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省核查组具体核查时间安排由核查组组长决定并另行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查组成员的交通费由本单位负责,食宿由受检市统一安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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