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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2

更新时间:2011-10-17 13:42: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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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合同价款的调整$lesson$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 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 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1)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

  2)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

  3)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4. 措施费用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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