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lesson$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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