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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1-11-02 13:4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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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法$less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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