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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辅导保证金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2-09-25 13:47: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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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1.保证金的含义: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期限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费用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发、承包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时,可以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并承担维修费用。

  五、保证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l4日内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l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l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商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如果承包人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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