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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员基础知识重点辅导:造价争议解决

更新时间:2015-02-05 09:54: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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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造价员考试已经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造价员频道为各位考生整理了造价员基础知识复习重点,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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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1. 友好协商解决:一种非对抗性处理法。

  2. 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 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执行一审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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