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7月15日-29日
【摘要】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10月17日-18日,为了帮助考生顺利的完成网上考试报名流程,环球网校编辑搜集整理了”2015年河南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7月15日-29日“,的考试信息,供大家参考,提醒大家不要错过考试报名时间,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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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管理局(中心)、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15年10月17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2015年10月18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考点设在郑州市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7、根据《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交费及准考证领取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7月15日9:00至7月29日17:00。考生信息在网上提交后,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 ,请考生准确核对个人信息后再进行提交。
(二)报名办法
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及交费相结合的办法。有2014年合格成绩的考生视为老考生报名,首次报考或无2014年合格成绩的考生视为新考生报名。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http://henan.ksxtbm.cirea.net.cn/index.aspx(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网址),点击“网上报名—进入”进入登录页面,老考生输入证件号码和档案号登录系统,新考生点击“新考生报名”登录系统,然后按照网站提示进入信息填写页面,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大小小于100kb,尺寸为105x148像素。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照片后,点击“提交”再次核对报名信息,确认无误之后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各省直管县(市)的报名工作归原所在省辖市负责;考生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时要注意选择正确的国籍(地区),考试地点不可填写。省直及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考生在在填写报名表时,“报名地点”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考生“报名地点”应选择相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生“报名地点”应选择原所在省辖市。
(2)现场资格审查及收费标准
现场资格审查(初审及复审)时间: 2015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初审及复审)时间:2015年7月28日至7月30日。
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三份、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两张(粘贴在一份报名表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学历认证报告或电子注册信息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下载)。2014年参加过该项考试并有合格成绩的考生只需提交《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和考试费用。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携带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已审批的《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两份和报名汇总表于8月7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371-68107970/68107960)汇总并交纳考试费用。
省直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主管单位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资格审查材料到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8号,中储粮大厦1单元607室)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区5楼 D503A、D525B房间)进行资格复审,最后到初审处交两份报名表并交纳考试费用。
8月11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55元。根据原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计收〔2005〕5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交报名费20元。
(三)准考证领取地点及时间
具体领取地点及时间请审核通过并交费的考生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www.hnrea.org.cn)“考试信息”专栏查询。
五、教材及考前培训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发行和考前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考生按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六、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加强对考试的宣传,充分认识房地产估价师在活跃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采取适当的形式,将有关考试事宜向社会公布。
(二)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考试管理机构不得接受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校对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
(四)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此科目考试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七)报名汇总时,将房地产估价师新考生、老考生分别汇总。
(八)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九)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业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十二)全省考生可在考试2个月后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www.cirea.org.cn)“资格考试”专栏查询考试成绩。
(十三)各省辖市职改部门保留考生报名基本信息Excel电子表格(见附件),并于考试报名结束后10日内报省职改办。
(十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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