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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更新时间:2017-04-26 13:34: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7收藏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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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知识点是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重点,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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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答疑:

  (一)在建工程的含义

  在建工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而体现在其建筑物实体形态不完全,不具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以及不能马上实现其设计用途等诸多特性。

  要正确把握在建工程价值评估的内涵并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在建工程进行估价,首先要明确在建工程的含义。对于在建工程的定义,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提法。一种定义是:在建工程就是正在施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移交验收的建设工程。它是指在建工程已经构成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尚未交付使用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在建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以及恢复项目等项目工程。另外一种说法,在建工程房地产即建筑工程尚未完工或虽然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房地产。

  按照建设部56号令(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而不得它用,因此对已完工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止所处的状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开始至房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所处的状态。可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建设过程中的状态,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而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在内,还包括房屋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即达到房屋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相比,在建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

  综合有关的观点和意见,参照有关的文献和估价方面的丛书,本文中所述及的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二)在建工程的特点

  在建工程,一般把是否进行了整体竣工验收作为界定的主要依据。作为房地产的一种类型,在建工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也可以是己停工多年的“烂尾楼”。在建工程有着与一般房地产不同的特点。

  1、所有权的相对确定性

  指房屋在建工程在主管机关正式颁发所有权证书之前,其所有权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

  2、合法性

  房屋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未经审批并取得规划红线图、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得以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可变价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在建工程与其他房地产一样属于商品,有其内在价值及使用价值。但是由于在建工程处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未完成状态,尤其是事实上未完成而停止建设的工程,其价值能否以交换价值体现出来,即该在建工程是否具有可变价性,是区分执行案件抵债标的物与非标的物的基础。只有那些在市场上能够变价的、抵偿金钱债权的在建工程,才能被执行法院纳入执行标的物的范围,列为司法评估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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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建工程房地产可比性差

  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成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房地产之间可比性差。

  5、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实际投资额较难一致

  在建工程实际投资额,(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其账面价值包括预付材料款和预付设备款,同时也记录在建工程中应付材料款及应付设备款等,因此,在建工程投资不能完全体现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

  6、在建工程建设工期长短差别较大

  建设工期长短的差别,直接与建造期间材料,工费价值变化、设计变更等相联系,对评估价值标准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7、在建工程房地产种类多

  在建工程房地产也涉及正常使用房地产中各类房地产,如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厂房、仓库、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

  8、在建工程造价差异大

  同种用途、同种结构的在建工程,由于其地基的差异等特殊原因,造成比正常情况房地产投资增大。

  9、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银行与抵押人的约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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