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0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截止6.8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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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函〔2004〕61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7号)精神,现将我省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10月16、17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详见附件1。
二、管理方式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 报名条件
1、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报名参加考试。
(二) 报名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条件。
2、老考生报名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2)。考生对上一年度的档案号要如实填写,必须与本年度一致。
3、新考生报名时要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和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3)。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四、报名时间和程序
(一) 报名时间
2004年5月8日至6月8日。
(二) 报名程序
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报名;非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按属地管理,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处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地 址:哈市南岗区高新路10号
联 系 人:刘翠兰 史立瑛
咨询电话:0451-82344319 82344329 82335550
网 址:www.rsks.gov.cn
五、考场设置
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4年6月18日前,将报名人数、名册、考生报名表同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49号)规定,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为80元(含代国家收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其余考务费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 户 行:中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1977958092001
九、考试范围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
十、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自备无噪音、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方式:《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四)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各地市要按时间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函〔2004〕61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7号)精神,现将我省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10月16、17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详见附件1。
二、管理方式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 报名条件
1、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报名参加考试。
(二) 报名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条件。
2、老考生报名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只需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老考生报名表(附件2)。考生对上一年度的档案号要如实填写,必须与本年度一致。
3、新考生报名时要携带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2张;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和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新考生报名表(附件3)。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四、报名时间和程序
(一) 报名时间
2004年5月8日至6月8日。
(二) 报名程序
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报名;非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按属地管理,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处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地 址:哈市南岗区高新路10号
联 系 人:刘翠兰 史立瑛
咨询电话:0451-82344319 82344329 82335550
网 址:www.rsks.gov.cn
五、考场设置
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4年6月18日前,将报名人数、名册、考生报名表同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49号)规定,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为80元(含代国家收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其余考务费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 户 行:中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1977958092001
九、考试范围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
十、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自备无噪音、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方式:《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四)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各地市要按时间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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