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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6.16-7.26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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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事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报考人员应在2008年6月16日―7月26日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二、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试范围

  2008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实践经历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免冠半寸照片四张。

  参加过2007年考试的报名考生不需提供2、3项,但必须提供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准考证。

  五、报名办法

  各州、市报考人员,到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报名,领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注明报考科目,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建设(房管)部门将申请表和数据库软盘(数据库格式要求及说明见附件2)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云南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点: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五楼)。

  省直和中直在昆单位的报考人员,可以到省房地产业协会领取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地点:昆明市西昌路189号五楼,电话:0871-4146561、4141045(传真)。

  六、考试、报名费用

  考试及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及《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试时间

  10月18日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9日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八、各地如需订购教材请与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联系。联系人:王遂敏、尹华兰,联系电话:0871―4146561、4141045(传真)。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认真组织做好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实施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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