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11日-31日
关于做好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关于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 35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3日 上午0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上午0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2年7月11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7月31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8月2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报考免试级别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具体程序见附件1)。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2年7月30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8月5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2年7月11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8月5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4?103号文件规定,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
4.发票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发票;⑵发票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2年8月26日-10月19日上班时间办理;(3)发票领取地点: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人事考试院303室(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凡超过领取日期不领取发票者,视为不需要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2年10月6日上午10∶00起至2012年10月14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客观题)、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主、客观题混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主、客观题混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主观题)。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七、考场设置
本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实行2年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0771-5505211。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集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十一、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0771-5864453(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2.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
报考人员使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的银行卡需在持卡银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用程序:
第一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步:支付成功后,点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查看支付结果。
第三步: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网上报名工作,不需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或提交材料。
二、相关说明
(一)注意事项
1. 在线支付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后无法修改报考信息。
2.请使用IE浏览器到网银页面付款;
3.支付平台提示支付成功后,用户需要点击“返回商户”按钮;
4.在网银支付过程中请不要关闭浏览器,待支付完成以后出现提示信息方可关闭。
(二)网上银行在线缴纳报名费常见问题处置
1.付款提示失败,却又扣款了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广西人事考试院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支付后银行提示失败却又扣了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我们会在第2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您可以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得到确认。
2.付款成功,我院网站报名系统却没有确认付款信息该怎么办?
由于信息即时传输故障或者其他因素,报名系统确认信息没有即时更新付费状态,请耐心等待,系统会在1至2个工作日内再次更新。
(三)重复多次付款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考试报名系统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银行重复扣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我们会在第2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重复支付款项会直接在考试报名系统记录。待我院统计后统一退款到原支付账户上。
(四)同一个网上银行帐户可以为多名报考人员缴费。
(五)关于报考人员登录密码和安全性
1.报考人员有妥善保管其登录密码的义务,因考生对自己的密码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2. 报考人员若发现任何程序问题或安全漏洞情况,请立即通知广西人事考试院。
3. 报考人员用于银行支付的密码系由银行提供,应属于考生本人知晓,我院无权获知,亦不对其银行密码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何知道个人已缴费成功?
一般来说,一旦您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成功,系统会立即提示您缴费成功。如您还想再次查询结果,可到广西人事考试网的“缴费查询”栏目中查询。
附件2: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 建房?1995?147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_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位或第二学位、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考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台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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