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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质量互变规律

更新时间:2015-08-21 10:24: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6收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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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的公务员、政法干警、事业单位等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各位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整理提供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质量互变规律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还提供更多的复习资料、习题及各类考试辅导课程为广大考生备考服务,敬请关注!

  1.质、量、度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认识事物的质是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2)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只有认识量才能更准确地认识质。认识事物的量是把相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3)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

  2.质变和量变的辩证关系

  (1)质变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非连续性。

  【部分质变】

  部分质变可以出现在总的量变的过程中,这种部分质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可称为阶段性的部分质变;一是事物全局的性质未变而其中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可称为局部性的部分质变。

  (2)量变

  量变是一种渐进性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连续性。事物的量变形式基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关系即排列次序和结构的变化。

  (3)质量互变规律

  质变和量变是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开始一个新的发展过程。

  ②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在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3.方法论意义

  (1)重视量的积累。

  (2)不失时机地促成事物的飞跃。

  (3)坚持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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